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公共存款的非法集资活动,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多年来,国家下大气力整治,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不断曝光的案件证明,非法集资仍屡禁不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比如,今年年初,某市一家号称食用菌龙头企业的某生态农业发展公司,以打造食用菌航母以及公司准备上市为由,组织150多名老人参与投资讲座,以年利息高达25%,一月一结的高息诱惑老人入股,前后共非法吸收1200余万元“养老钱”。这些参与到其中的老年人不自知成为了非法集资参与者。按照征求意见稿,损失应自行承担。 征求意见稿一出,引起了多方讨论,有人点赞,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能够进一步约束非法集资行为,提高群众的投资安全感。 但是也有人表示,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如果参与人属于“非主观”参与,那么参与人就是非法集资中最大的受害者,如果损失还让他们自行承担,是否会伤了投资者的心? 还有人认为,从源头上禁止非法集资,使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还应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对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处置。 各位“家”人,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您怎么看?欢迎跟帖畅所欲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