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2月16日,年近七旬的刘大爷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撞倒,造成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刘大爷共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事发后,大货车司机弃车逃逸,交警队扣押了事故车辆,大货车车主拒不赔偿刘大爷的相关损失。万般无奈下,刘大爷将车主与司机告上法院,但需要预交一笔数目不小的诉讼费。刘大爷是一位“五保户”,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后来向律师咨询,刘大爷得知法院对于贫困老年人提起诉讼,可以减免或缓交诉讼费。随后,刘大爷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诉讼救助书,法院经审查,最后豁免了诉讼费,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说法: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也被称为诉讼救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实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实施诉讼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可以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诉讼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本案中,刘大爷属于经济困难的“五保户”,且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侵权方,符合减免诉讼费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