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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办法》本着“保证需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驻呼和浩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
《办法》要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医保局提供本级离休干部名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拨付给本级离休干部本人。每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本级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不足80岁的“文革”基残本级离休干部全年7000元;其他本级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办法》还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由本级离休干部自主支配就医;本级离休干部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均按规定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年终结余归己,超出当年个人账户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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