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3、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4、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5、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6、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 7、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8、有条件的市公共交通,可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其他市、县公共交通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 9、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10、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11、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 12、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15、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16、各级人民法院对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18、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 19、公证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赡养、抚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对其承担的公证费酌情减免。 20、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 21、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