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10月初,我将自己新房的装修工程承包给某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中除约定工期、材料、质量标准、验收方法、付款方式等条款外,还约定装修公司要接受我对装修工程质量的检查。在装修过程中,我委托我母亲到场进行检查。 装修过程中,我母亲几乎每天都要到新房看一看。去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当我母亲走到卫生间时,因卫生间的地砖上覆盖着塑料保护膜,地面比较滑,我母亲滑倒受伤。装修公司的两个工人将我母亲送到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多天,花去医疗费7800余元。在结算房屋装修工程款时,我要求扣除我母亲的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共3万元,但装修公司不同意,认为他们没有责任。请问,房主一方到正在装修的房屋中检查摔伤,装修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读者:钟×× 钟××读者: 你母亲按照你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去新房中进行检查时受伤,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装修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看它是否有保障你母亲安全的义务——保证地面不湿滑以及提醒注意安全等。
一方面,你们订立的《装修合同》虽然对此没有约定,但是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如果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另一方也是可以做到的,仍然要纳入到合同义务中来,这被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你与装修公司订立的《装修合同》来说,你母亲去装修的房屋检查装修工作是一种权利,对方有协助履行这一权利的义务。在协助的过程中,装修公司要保证场地不湿滑,对不适宜行走的地方,如对进入刚装修好地砖覆盖着塑料保护膜的卫生间的人要予以提醒注意安全,这应当是装修公司的附随义务。装修公司没有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与你母亲摔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装修公司对你母亲摔倒造成的损害是有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另一方面,你母亲作为一位成年人,也有注意自己安全的义务。她摔倒受伤与自身注意不够也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因此,她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你们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